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采集机关:旌德县交警大队。申辩事项:消除采集机关2022年9月5日在330国道638公里采集的“苏FF152K川崎两轮摩托车”涉嫌超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,事实与理由:根据证据图片显示,(1)该违法取证图片无违法代码,根据(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)3.6.1,叠加在每幅图片上的信息,至少应包括违法代码等,(2)取证违法图片同向行驶后方有一台摩托车辆(此测速点并非区间测速,而是雷达测速)同向行驶会影响雷达测速的准确性,交管法规也不允许这样取证多台车辆在同一张图片,我于6月1日下午向旌德县交警大队056 3-8 6037幺五法制室反映情况:得到了回复,要我去支队起诉或者县人民政府复议,根本听不进我的法律法规的解释,并且多次强调自己没有错没有存在不规范之处,粗暴的把电话撂在一边,把人民群众与执法者矛盾形成对立面?身居重要岗位的公安交警法制室对交管法不熟悉,是对本职工作的不负责任,持否决态度有损公安交警形象,对交通法规有损斯文与人民期待的公平公正法治形象相去甚远!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在参与道路交通建设中作用巨大,尤其表现在非现场交通违法方面,电子监控设备收集的电子数据在论证违法事实时,是将作为原始证据使用的,因此无论基于技术层面,还是基于法律层面,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者理应恪守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,不短斤不少两,做到合理合法合规,只有这样,才会进一步提升国家行政机关的公信力。驾驶员学习及应用交通法规不是站在执法机关的对立面,更不是违法行为的帮手,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大化,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,才是我们共同追求的核心价值,请宣城市交警支队上级机关依法核实,督促采集单位秉承法治精神,消除该取证不规范违法记录为盼!许铭亮,137****908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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